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 法宝关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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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发布“2017年检察机关加强未成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实录
【肖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六一”国际儿童节就要到了,首先祝在座各媒体的大朋友、小伙伴们节日快乐!今天新闻发布会与“六一”儿童节密切相关,主题是“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以来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二是发布相关典型案(事)例;三是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郑新俭主任,和未检办史卫忠副主任。首先,请郑新俭主任向大家通报一下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
【郑新俭】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情况,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关爱、救助,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2万人,起诉6.03万人。一是对重大突发案件快速反应,迅速打击。如在陕西米脂砍杀学生案、浙江杭州“保姆放火案”、山东威海隧道校车纵火案、河南尉氏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等重大案件中,检察机关均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及时准确有力指控犯罪。二是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惩治。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挂牌督办了10起重大拐卖儿童犯罪,加大指导督办力度,目前已经起诉8起,收到有罪判决6起,不仅严厉打击了拐卖儿童犯罪,还依法惩治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惩治和预防力度,如湖北等地检察机关连续数年部署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项活动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免遭侵害。三是对严重犯罪从严追诉。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强奸幼女案、康某杀害幼女案等案件,虽已超出20年追诉期限,但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危害严重必须惩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四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有罪不究。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监督立案402件,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追捕820人、追诉1105人,追诉遗漏犯罪625条。如贵州省检察机关从媒体报道中得知,某学校老师谢某猥亵多名未成年学生仅被治安处罚,迅速进行调查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谢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是加强审判监督,确保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应有惩罚。共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47件,其中已经改判144件。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秦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指派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抗诉意见。河北省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对于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提出抗诉,四被告人分别由有期徒刑七年、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九年、八年。
二、加强重点领域的犯罪惩防,维护未成年人教育生存环境。一是积极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成长的重要场所。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安全犯罪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推进校园安全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防控校园安全风险、防治校园欺凌等文件,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181人,起诉231人;批准逮捕发生在中小学校园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81人、起诉3923人;对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提出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量刑建议102人。目前,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上海携程亲子园、南京爱德美幼儿园等虐童案已经提起公诉。办理案件后,检察机关还会同主管部门对案发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整顿,帮助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此外,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未成年人行政检察职能,先后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整治学校周边商店向未成年学生销售“水晶泥”、“牙签弩”、“电子烟”等有毒有害玩具、不卫生食品,违规开设网吧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二是维护未成年人良好家庭环境。家庭是未成年人生存成长的重要空间。针对近年来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犯罪时有发生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加大惩治力度,共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监护人588人,起诉587人。检察机关还依法开展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继续监护的,共建议、支持有关部门和个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121件,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工作。如被告人罗某多次逼迫亲生儿子跳车“碰瓷”,浙江宁波鄞州区检察院在指控罗某诈骗犯罪的同时,支持起诉撤销罗某监护人资格。对经评估不需要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共开展强制性亲职教育1434次,督促监护人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改善家庭关系,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家庭环境。三是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检察机关根据中央的部署,积极参与“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专项工作,去年以来共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批准逮捕3223人,起诉4272人。贵州毕节市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外出务工人员遗弃子女专项清理和整治行动,惩处3起遗弃犯罪,推动解决当地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广西、河南、湖南、江西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在留守儿童犯罪集中的地方建立“儿童家园”、“留守儿童维权工作站”,强化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三、坚持专业规范办案,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检察机关逐步认识到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着特殊规律,在准确有力惩治犯罪的同时,要重点关护未成年被害人,要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犯罪带来的不良影响,回归社会,恢复正常。这就需要有专业的检察队伍、专门的保护程序和特殊的保护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提升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量,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效果。一是逐步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从2015年开始,我们逐步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归口到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和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在工作中注重把握和遵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建立专门的未检工作队伍,经过努力,目前检察机关已基本形成一支掌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了解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专业办案力量,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办案标准。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的发现时间滞后、客观证据少、被害人表达弱、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等特点,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有关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充分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法明确认定标准,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强化了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除了下发工作指引外,还连续印发了典型案例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上海、湖北、四川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机关加强沟通研究,对办理侵害未成人案件的原则、程序、证据要求、法律适用等进行规范,明确执法标准。三是推行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办案程序和办案场所。针对办案中存在的反复询问、不当询问被害人,容易给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的问题,我们逐步推行“一站式询问”制度,要求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做好预案,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询问一次。同时,要求询问在环境轻松、温馨,具有心理干预等功能的专门办案区,以合适的方式进行,以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紧张情绪,必要时进行心理干预。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一站式询问”办案区314个。四是进行同步救助。检察机关始终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在办案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同步救助。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不仅进行经济救助,还要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其他救助。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实际,与政府职能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关工委、公益组织和爱心企业等密切合作,对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4259人;对于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16930人次,河南等地检察机关还与司法行政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畅通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渠道;对受到心理创伤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8996人次,山东、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为一些受到严重侵害的未成年人制订实施了长达五年的心理康复计划;为身体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1468人次,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与医院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开辟绿色就医通道,有的还把办案区设置在医院,以便及时检查治疗。福建泉州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两起重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安置了数十名无家可归的被解救儿童,并为一些儿童解决了落户和上学等问题。
四、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建立惩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大力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防机制建设。一是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进一步加强法治与安全教育。各地检察机关逐步实现法治进校园常态化制度化,结合案件积极开展防性侵等自护教育。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虐童问题,福建、河南、甘肃、黑龙江、广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还深入幼儿园,对幼儿园从业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他们儿童权利和保护意识,对儿童和家长进行了必要的自护防范教育。四川、贵州等地检察机关还组织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旁听校车危险驾驶案等案件的庭审,开展警示教育。二是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和防范机制。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预防难的问题,福建漳州市检察院联合其他部门成立“春蕾安全员”队伍,把安全困境儿童纳入综治网格管理,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浙江杭州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线索的要及时报告公安和检察机关。上海市检察机关正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全市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三是推动创新和加强未成年人安全管理机制。贵州、重庆、江苏、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办理的学校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未成年人在娱乐、宾馆等场所受侵害的案件等进行总结,分析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向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发布未检工作白皮书,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完善管理机制,预防类似案件发生。
记者朋友们,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千万家庭幸福。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国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办案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健全完善各项机制制度,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孩子们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中做出应有贡献!
谢谢大家。
【肖玮】
谢谢郑主任。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这些案(事)例已经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印发给大家,这里就不再一一读了。请史卫忠副主任就典型案(事)例作简要说明。
【史卫忠】
我们这次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突出展示了检察机关立足“捕、诉、监、防”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大限度的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主要做法。
案例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件,检察机关秉持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态度,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通过依法核准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表明了检察机关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挂牌督办全国重大拐卖儿童案件,打击震慑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有效维护被拐卖儿童合法权益,并通过挂牌督办案件,积极推动形成打击、保护、救助、安置等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彰显检察机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与社会责任感。
案例三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犯罪本质特征,对一起利用网络实施猥亵、而一审法院未认定此行为系猥亵犯罪的案件进行抗诉,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最终得到了法院认可,统一了对新型犯罪适用法律的认识,确保了对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四,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害儿童的监护人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被害儿童户籍地职能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形成跨区域、跨部门保护合力,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案例五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敏锐发现当时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不良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消除隐患,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案例六中,检察机关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纳入政府网格化管理平台,拓展了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来源新领域,切实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化全面保护格局的形成。
案例七,是一起典型的遗弃留守儿童案件,检察机关聚焦留守儿童,通过办案震慑遗弃犯罪,促使在外打工的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权益维护和关爱救助,有效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案例八,是两地检察机关针对一起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跨省救助,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司法职责的同时,延伸救助触角,彰显司法关怀,也为未成年被害人异地救助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九中,检察机关依托医疗机构第一时间获得未成年被害人遭侵害信息的客观条件,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提升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性,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取证和认定难题。
案例十中,检察机关依托群众组织扎根基层、容易发现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优势,建立春蕾安全员机制,整合了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资源,为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与社会化有效结合,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化支持体系,有效拓展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渠道作出了有益尝试。
【肖玮】
谢谢史主任。刚才史主任介绍的这些案(事)例是我们未检办近期向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征集、仔细遴选的,均来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一线,内容丰富实在、生动鲜活,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建议大家在宣传报道时予以充分关注。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法制日报】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检察机关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们也发现,过去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近年来逐渐强调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这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郑新俭】
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未成年人检察的职责只是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从2015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动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案范围,把打击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一变化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关爱未成年人做出部署,要求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十九大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作为奋斗目标,要求加强和改善民生,实现幼有所育,教有所学。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些是我们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遵循。二是基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转变。早期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一定功利性,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步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要求平等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继续深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必须加大惩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三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要。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美好生活的核心,是全社会最为宝贵的财富,但当前性侵、拐卖、伤害等侵害未成人犯罪多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把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四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深刻认识。我们逐步认识到,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规律,其目的不仅是要惩治犯罪,更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不仅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上有其特殊性,而且要适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机制。在新时代,人民群众要求高品质司法服务,被害人及其家庭不仅要求我们严厉打击犯罪,还希望在诉讼中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尊重和帮助。我们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由未检部门办理,就是为了实现办案的专业化规范化,提升办案效果和司法品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新华社】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如何,有哪些特点?
【史卫忠】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打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一些地方2017年全年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也有所下降。但从近年来发展趋势和全国整体情况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万多人,起诉6万多人。以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为例,近五年来一直呈现上升态势。从各地统计来看,不少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上升态势,个别地方上升幅度较大,而且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不少案件犯罪次数多、被害人多、时间跨度长。二是从犯罪类型看,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性侵害和伤害案件占据较大比例。其中校园暴力案件在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比例较高。而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组织卖淫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较大,不少地方达60%多。三是从被害对象看,留守儿童、低龄儿童受侵害的问题突出。从全国整体情况看,侵害留守儿童犯罪的起诉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诉总人数的7.08%,在一些留守儿童集中的地方比例则更高。部分地方的性侵案件中,7成以上的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儿童。四是从犯罪主体看,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涉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是通过网络结识不法分子,进而被侵害,目前还出现了利用网络而非直接接触猥亵未成年人的新类型案件。我们这次发布武汉检察机关抗诉的猥亵儿童案就是这种情况。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光明日报】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什么问题和困难?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
【郑新俭】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存在发现难、查证难、指控难等问题。一是案件发现难。比如性侵案件,监护侵害案件,虐童等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法治意识不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应当说此类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被发现,一些被害人长时间多次受到侵害而侵害者没有被绳之以法。有的即使发现了,由于证据问题,最终被认定的犯罪次数也比实际发生的少。二是报案不及时。有些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家长出于保护被害人名誉、怕破坏家庭邻里关系等,不愿意报案,而是选择私了,有的监护人自己就是侵害人,给案件查办带来难题。三是证据调查难。很多案件发生在封闭私密场所,没有目击证人,有的没有监控录像,同时未成年被害人表达意识弱、不会保留证据,犯罪嫌疑人又往往不认罪,导致这类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等问题,给侦查、指控带来很大困难。为了破解这些难题,有力准确地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一些疑难重大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案件顺利诉讼打下基础。二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客观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审查案件的背景、报案经过、被害人的认知表达能力和陈述的客观性稳定性、间接证据的印证情况、取证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了一些典型案例,制定证据审查指引,明确证据标准,指导准确指控犯罪。三是推动专业的办案队伍建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不但加强了自身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还推动当地公安机关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组织,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包括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审判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为我们的孩子提供更专业的保护。四是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机制。越早报案越有利于查处犯罪,刚才新闻通报里已经介绍了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探索。我们也呼吁监护人在发现孩子被侵害后要及时报案;呼吁我们每一个公民,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要及时报案。应当认识到不报案就不能对侵害儿童的犯罪进行惩处,也不利于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这不仅在纵容犯罪,也会对我们的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
【中国日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您觉得主要原因有哪些?就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方面检察机关有什么建议?
【郑新俭】
从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来看,导致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发生的原因是综合的。一是社会上一些低级趣味的淫秽色情信息,包括儿童色情信息,还在通过网络等渠道流传,屡禁不绝。一些人包括未成年人受这些不良信息的影响实施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些青少年则沾染了不良生活习气,交往不慎受到侵害。有的甚至“自愿”、主动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二是家长存在监护看管不到位、警惕性不强等问题。有的父母离异,有的家长外出打工,疏于对子女的看护,导致孩子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性侵害留守、流动儿童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学校、社会培训机构重视文化学习,轻视安全管理,人防技防不到位,尤其是在招录聘用工作人员时,没有进行品行和人格甄别,导致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四是一些地方社会治理薄弱,对流动人口和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不到位,对于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发现和干预,网吧、娱乐、宾馆等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五是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性教育和自护教育不到位,有些未成年人缺乏自护意识,有的受到性侵害后自己还不知道,有的受到性侵害后不知道该怎么办。为此,除了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外,还要从以下方面加强防范工作:一是重视家庭教育与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关注他们的需求、上网和交友情况,及时发现他们的异常,并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切实负起监护看护责任。在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后,要注意保留证据,抛开一些不必要的顾虑,及时报案。要对一些弱势群体家庭提供亲职方面的指导,帮助他们提高监护能力。二是完善学校、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在招收工作人员时,要进行品德和心理的审查、甄别。性犯罪重犯率比较高,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检察机关也愿意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合作,切实推动校园安全建设。三是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相关社会治理。要发挥学校老师、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作用,把安全困境未成年人纳入网格化治理,加强管理和保护。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消除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要下大力气整治娱乐场所、网吧等接待未成年人问题。下一步工作中,检察机关将加大未成年人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负起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我们也建议在今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时,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明确责任,增强执行力。法律尤其是要对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进行特别规制,包括明确认定标准、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加大惩治力度等,体现特殊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环境。下一步工作中,检察机关将加大未成年人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负起未成年人保护职能。四是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分子往往选择那些性格懦弱、内向,不爱表达的孩子作为性侵害对象,于是我们在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中,专门研发了预防性侵害课程,老师、家长反映非常好,孩子们通过巡讲也知道什么是性侵害,遇到性侵害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几个受过性侵害的孩子勇敢地站出来举报犯罪,实践证明开展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非常有必要。
【检察日报】
刚才的新闻通报里,讲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与过去相比有什么发展变化?
【史卫忠】
最根本的变化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更加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成长期,遭受不法侵害往往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需要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因此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仅仅是审查事实证据,就案办案,更重要的是还要关注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所以,近年来,我们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及当下和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及时保护,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化做法。具体来讲,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有以下新发展:一是救助更加精准、多元。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了经济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司法援助、支持起诉、技能培训、转学、安置等多种帮助,既要解决未成年人生活面临的困难,也要帮助安排好他的未来的学习成长。有时候可能为一名被害人提供多项救助,有的会进行长期救助。比如刚才新闻通报里讲到的山东一起恶性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她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这不是仅仅只靠经济援助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做一、两次心理干预就能够康复的,当地检察机关为她申请了专项基金,制定了长达五年的心理康复计划,一直跟踪到她成年。二是救助更加主动及时,救助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根据规定,司法救助有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形式,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更多的是依职权主动启动,而且是优先办理,救助也更加及时。在救助范围上,并不限于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还包括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一些侵权、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当事人。有的地方还尝试开展了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三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了异地救助的做法。根据有关规定,司法救助要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管辖。但是,当前我国人口流动比较大,有一些流动的未成年被害人也需要司法救助,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就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我们这次公布案例中,就有深圳检察机关应湖北检察机关的委托,对一名打工人员的两名子女提供了心理疏导、就学、技能培训等系列救助。又如山东发生一起丈夫杀死妻子的案件,他们的小孩目睹了杀人过程,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回到江苏原籍后生活又很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协调江苏检察机关对这个孩子进行了经济、心理和教育方面的救助。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会更加有力地推进这项工作。
【上海卫视】
有学者提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社会力量参与,需要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介入,请问检察机关就此做了哪些工作,有什么打算?
【史卫忠】
刚才讲到,未成年人司法的目的之一是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这就要落实特别程序,提供支持和救助,满足他们回归社会的专业需求,要做大量的专业的工作,比如,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等,这些只靠检察官是完不成的,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特别是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这就需要有一个社会支持体系,这也是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普遍的做法。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其中社会化就是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配合,努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机关在社会化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加强与综治、民政、教育、医疗等职能部门,以及共青团组织、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沟通配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支持,比如帮教、未成年人安置、入学、司法社工组织的培育等。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就与团组织有着密切合作关系。二是争取政府支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专项经费等方式,在办案中引进青少年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提供服务,如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等。上海、北京等地就依托政府支持,有着较为成熟的社工体系。三是与公益组织、爱心企业和志愿者密切合作,建立了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帮教、陪伴等支持。尽管社会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面临四个主要问题:一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办案还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这项工作受当地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很大。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面临着经费不足、专业力量缺乏等问题,工作很难开展。三是缺乏长效工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有时会因采购项目的变化而不能持久。而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的服务又缺乏明确评估标准,有的工作质量不高。四是缺少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转介不同专业需求,需要检察官自己多方联系,效率有待提高。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目的就是发挥双方各自优势,通过建立未成年检察社会服务机构、培育社工组织等举措,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为推动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积累经验。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协议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今年下半年,我们将组织召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座谈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肖玮】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回应社会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关切,最高检还将于明天开展“关爱祖国未来 擦亮未检品牌”主题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学师生代表走进最高检机关,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也欢迎各位媒体朋友予以关注报道。检察机关将继续与社会各界携手,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保驾护航。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